第十七條
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主觀過錯等因素,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本條規定了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處理。
馳名商標是知識產權領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條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我國《商標法》的重要內容,對於規制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打擊商標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參加的國際公約義務,在《商標法》中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建立特別的保護製度,本意在於馳名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相比普通商標容易在更大的範圍造成混淆,為保障商標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需要在更大的範圍內禁止註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是對商標馳名事實的法律確認,主要用於判斷相關商標註冊、使用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誤導,而不是對該商標或者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賦予特定的身份。因此,只有在商標的申請註冊、使用發生糾紛的時候,才需要認定一方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這是國際通行做法。然而,馳名商標法律制度在我國實施過程中,部分企業誤將馳名商標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將廣告效應作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商標權的保護卻成了一種輔助功能,這種做法明顯偏離了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此外,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誤導消費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釐清馳名商標制度,使其回歸立法本意,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標法》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使用限制條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為切實做好該新增條款的法律適用工作,避免企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中明確:“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為避免企業正當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行為被錯誤打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關於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等有關問題的批复》(商標監字〔2016〕601號)中明確:“企業的商標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並給予擴大保護是企業全面加強商標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工作的成果。該認定保護記錄是一種客觀事實,企業在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不屬於《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述的違法行為。”2019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號),進一步強調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製度,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作事實性陳述。
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商業宣傳,對於糾正馳名商標制度認識上的偏差和實施中的異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一定時期內營造正常商標秩序的必要舉措。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馳名商標,激發市場活力,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在執法中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濫用馳名商標,也要避免企業的正當使用行為遭受錯誤打擊。此外,對於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要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主觀過錯相適應的處理。如生產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各地在完善行政處罰裁量、保障過罰相當方面作了有益實踐。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台的《深圳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清單》(深市監〔2019〕799號)、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上海市司法局發布的《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滬市監規範〔2021〕6號)均對涉及馳名商標宣傳的違法行為作了過罰相當的規定。
案例4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查處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店內宣傳材料使用馳名商標案
2014年4月23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就《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實施,向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宣傳,並送交了京工商朝商標行提字(2014)第004號《行政提示書》,明確提示了《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並告知了該法的實施時間。 2014年6月6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在進行檢查時發現:2014年5月1日至6月10日,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北京華嚴里分店內,擺放含有“馬蘭拉麵”註冊商標圖形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易拉寶。此易拉寶主要用於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會員卡的商業活動的宣傳。涉案分店是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直營店,涉案分店中的易拉寶及宣傳內容是由該公司統一製作並用於各連鎖店擺放。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於2015年3月6日對該公司作出京工商朝處字(2015)第28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併罰款10萬元。
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行政處罰,以涉案易拉寶上顯示的“馳名商標”字樣系在2014年5月1日前製作完成並進行展示,該行為並未違反2014年5月1日前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朝行(知)初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馬蘭拉麵快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