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並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徵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
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十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
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徵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及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至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等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二、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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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1月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製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製發本公告,就相關徵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後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後,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徵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徵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了免稅發票,則開具免稅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徵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稅,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6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月、5月的6萬元、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34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七、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應如何預繳稅款?
答: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規定,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8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九、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十、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十一、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答: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僅需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十二、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和此前執行的加計抵減政策相比,相關徵管規定有無變化?
答:沒有變化。本公告明確,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徵管事項,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到期後,在1號公告出台前部分納稅人已按照3%徵收率繳納了增值稅,能夠退還相應的稅款麼?
答: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1號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但是,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