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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抗疫 | 今日起调整曾逗留内地、澳门、台湾、新加坡抵港人士检测要求(附36类豁免人士名单)

2021年06月03日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6月2日)宣佈,若干抵港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的安排於今日(6月3日)作出調整。

 

曾逗留內地及澳門抵港人士的檢測安排
在今日或之後到達香港,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無論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相應檢測安排將調整如下(不適用於5歲或以下者):

 

  • 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而須接受7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2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3天、第5天及第12天接受3次檢測;及

     

  • 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2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3天、第7天、第12天、第16天及第19天接受5次檢測。

現時,所有按「回港易」計劃抵港的人士,均須於在抵港當天或之前3天之內接受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而所有經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確認檢測陰性結果後方可離開。

圖片

 

曾逗留台灣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檢測安排
鑒於當地疫情發展及確診個案涉及新變種病毒,特區政府早前宣佈自5月17日及5月21日起分別收緊曾逗留台灣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登機、檢疫及檢測要求,強制檢疫期由原先的7天(已完成接種疫苗人士)或14天(未完成接種疫苗人士)分別調整為14天或21天。

 

為進一步降低輸入個案風險,特區政府額外要求於上述收緊檢疫措施前已經抵港的相關人士,須在完成原先7天或14天強制檢疫後接受第12天或第16天和第19天強制檢測,並在強制檢測獲確認為陰性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私人處所或在檢疫令上指明的檢疫地點(下稱「逗留地點」)。
 
隨著於收緊檢疫措施前抵港人士陸續完成強制檢疫及相關強制檢測,所有自5月17日起曾逗留台灣及自5月21日曾逗留新加坡的抵港人士,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安排將與曾逗留其他高風險地區的抵港人士一致,於完成強制檢疫後無須再留在逗留地點等候強制檢測結果,詳情如下:

 

  • 已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期間第3天、第5天及第12天接受3次檢測,其後7天自行監察,及於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及

 

  • 未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期間第3天、第7天、第12天及第19天接受4次檢測。

特區政府會相應更新相關強制檢測公告。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致電熱線852-6275 6901查詢。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來港易」計劃暫緩推出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時常與內地當局提出討論免檢疫人員往來安排,其中非香港居民透過「來港易」計劃免檢疫到港原定於5月推出,礙於最近疫情而暫緩。
 
她強調,香港達清零局面如更趨穩定,便更有條件通關,但不論與內地或海外的免檢疫往來,接種疫苗是必要條件。她又提到,世界衛生組織已將科興疫苗核准作緊急使用,連同復必泰,香港現時供應的2款疫苗均已獲世衛認可,市民應盡快接種。

 

36類抵港時獲豁免接受強制檢疫人士
特區政府已於「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公佈現時獲豁免在香港接受強制檢疫類別人士的信息,方便公眾查閱。截至6月1日,政務司司長已根據相關法例豁免36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項目獲豁免的人士類別查詢申請表格
1 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 運輸及房屋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7199
不適用
2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機及必要的車務人員
3 須往返本港與內地、澳門及台灣履行其職責的機組人員
4 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人員 不適用 不適用
5 須處理有關跨境運作的政府機構及承辦商人員
  1. 道路維修工程
    路政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926 4111
  2. 與運輸相關的其他職能
    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7199
不適用
6 貨船船員(只限有貨物操作的貨船豁免強制檢疫)

[備註:沒有貨物操作的貨船之船員豁免強制檢疫及換班安排由2020年7月29日起暫停,直至本地疫情受控。]
運輸及房屋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7199
不適用
7 客船船員(包括在香港國際機場海天客運碼頭提供轉駁服務的快船船員)

[備註:客船船員之豁免強制檢疫及換班安排由2020年7月29日起暫停,直至本地疫情受控。]
運輸及房屋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7199
不適用
8 漁船及收魚艇船員(包括內地過港漁工) 漁農自然護理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150 7101
不適用
9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託向居住於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機構的相關人員 社會福利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892 5214
不適用
10 為確保各項政府工程、公營房屋工程及機場管理局工程所採用的服務或建造組件或物料的質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須在內地工作的建造業人員,而有關工作並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發展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8801

運輸及房屋局
  1. 公營房屋工程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712 2712
  2. 機場管理局工程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7199
  3. 路政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926 4111
不適用
11 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進行研究及/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或國際組織相關人員 衞生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961 8989 或 2961 8991
不適用
12 居住於內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進口商的職員 食物環境衞生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868 0000
不適用
13 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的職員及相關人員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582 4520
不適用
14 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其原料或生產設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衞生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125 2512 或 2961 8989 或 2961 8991
不適用
15 證明屬居住於沙頭角內地範圍的香港居民類別人士 保安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810 2327

北區民政事務處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675 1600
不適用
16 負責押運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往來澳門的保安公司職員 香港海關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759 3184
不適用
17 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員:
  1. 在內地設有廠房並且為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擁有人及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 或
  2. 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工業貿易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398 5553
連結
18 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人員:
  1.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2. 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工業貿易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398 5553
連結
19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所僱用和授權的人員 食物及衞生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8942
連結
20
  1. 持《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及澳門提供醫療及牙醫服務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2. 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21 與政府合作進行動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獸醫、獸醫學者及相關專家 漁農自然護理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150 6824
不適用
22 在內地提供專業服務的建造業人員:
  1.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提供與建造業相關的專業服務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2. 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 建築、園林建築、結構工程或工料測量服務
  2. 土木或土力工程服務
  3. 電機、機械、屋宇裝備或電子工程服務
  4. 城市規劃服務
  5. 測量服務 (除工料測量服務外)
連結
23
  1.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
  2.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
律政司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918 4570
連結
24 代表重大商業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
  1. 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或
  2. 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後從當地返港,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

重大商業交易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據所適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須予公佈的交易。
律政司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918 4570
連結
25
  1. 每間合資格企業或機構2最多可有兩名人員包括擁有人及/或全職僱員獲豁免; 及
  2. 該等人士需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進行以下其中一項與研發相關的活動 -
    1. 與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企業或機構合作而實地進行研發工作;
    2. 選購必要的物料或設備,以支持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在香港進行的科技研發工作;或
    3. 監督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科研設施的運作
2 合資格企業或機構須為:
  1. 香港的公營研發機構(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汽車科技研發中心、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和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或
  2. 從事科技研發工作的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
創新科技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180 6744 或 2180 9020

香港科技園公司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780 6900 或 2780 6938

數碼港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166 3891 或 3166 3709
連結
26 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的執業單位之執業會計師、合夥人、董事或僱員,而該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內地為在認可證券市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的釋義)上市而有內地業務的公司進行審計工作,以協助該等公司履行規管其公司或業務的有關條例或其他規管文件下的責任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655 5158

香港會計師公會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287 7228
不適用
27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於聯交所提交申請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務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往來香港。 公務目的需獲聯交所認可,對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請上市公司屬必要及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指明公務目的包括:
  1. 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週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2. 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覆核聆訊);及
  3. 往內地、澳門或台灣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週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1. 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週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2. 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覆核聆訊)
  3. 往內地、澳門或台灣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週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連結
28 在聯交所上市並已納入恆生指數、恆生中國企業指數或恆生綜合大型、中型或小型股指數的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員,如因必要的業務活動由內地、澳門或台灣前往香港;或完成必要的業務活動後從內地、澳門或台灣返回香港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內負責上市公司之聯繫人 連結
29 在內地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
  1.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設有業務單位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2. 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運輸及房屋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8211
連結
30
  1. 最多兩名經營供港的農場/養殖場(即蔬菜生產農場、水耕蔬菜生產農場、花卉生產農場、苗圃、禽畜生產農場、水產養殖場)的人士、及/或其僱員,需往返內地或台灣 -
    1. 監理農場/養殖場運作;或
    2. 進行採購漁農業生產所需物料;或
  2. 最多兩名在內地水域作業的本地漁船或收魚艇船東、及/或其僱員,需往返內地 –
    1. 處理與其船隻或與作業有關的事務如進行船隻檢查/維修,辦理牌照/許可證或與作業相關的手續;或
    2. 進行採購生產所需設備;或
  3. 最多兩名獲內地政府機關邀請參與有關粵港澳大灣區漁農行業交流或發展會議的香港漁農業界商會人士
漁農自然護理署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668 0197(農業) 或 2150 7098 (漁業)
連結(農業)
連結(漁業)
31 在內地居住並在香港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就讀中三至中五級而需由內地進入香港接受中學教育的香港居民

[備註:在2019/20學年為跨境學生而設的豁免強制檢疫安排已於2020年7月17日完結。]
教育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891 0088
不適用
32 為香港供應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服務的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食物及衞生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8953
不適用
33
  1. 持有由民航處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發出的航空營運人許可證的企業所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兩名人員);及
  2. 香港機場管理局的高級管理人員
運輸及房屋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509 8240
不適用
34 銀行業、儲值支付工具和零售支付系統

  1. 駐香港行政人員 – 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的認可機構、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和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 (以下統稱「金融機構」)的全球或區域高級行政人員並要為履行其管理相關金融機構和/或集團公司的職責需進行公務外訪。
  2. 到訪行政人員 – 上述機構所隸屬的金融機構的全球或區域主管及高級行政人員並要為履行其管理相關金融機構和/或集團公司的職責需進行公務外訪。
  3. 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管機構等的高級行政人員。

獲豁免的人士必須已經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香港金融管理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597 0545
不適用
35 證券及期貨業

持牌法團

  1. 駐港高級人員 – 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的持牌法團 (「香港持牌法團」) 的高級人員, 其擔當全球或地區職務,並以主要為了管理他們所負責的集團機構為主要目的而前往外國地區後返港。
  2. 訪港高級人員 – 以管理某持牌法團為主要目的而來港的,擔任與該香港持牌法團有聯屬關係的金融機構的全球或地區主管或高級人員。

其他

  1. 國際金融監管或監察組織,或參加該些組織的相關會議的高級人員。

獲豁免的人士必須已經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2231 1222
連結
36 保險業

  1. 駐香港行政人員 – 於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監管的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經紀」)擔任全球或區域高級行政人員,並要為管理其所負責的相關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及/或公司集團(定義見《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2條)(「集團實體」)為主要目的,需進行公務外訪。
  2. 到訪行政人員 – 於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經紀所屬金融機構擔任全球或區域高級行政人員,並要為管理相關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及/或集團實體為主要目的,而需進行公務外訪。
  3.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下受監管保險集團的到訪管控要員 – 需要往返或到訪香港,以執行由保監局所監管的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基要運作職能。
  4. 金融監管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或參加該些機構或組織的相關會議的高級行政人員。(只適用於金融監管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

獲豁免的人士必須已經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保險業監管局
查詢: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899 9526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駐滬辦